患者张某某,女,13岁,主因异物置入膀胱三天,年4月15日就医院门诊部,经B超检查后诊断为“膀胱异物”,随即行膀胱镜异物取出术,但异物未取出。根据医生建议,患者于年4月16日办理住院手续,住进该院泌尿外科,拟行手术治疗。年4月18日行膀胱切开异物取出术,未见异物,术中行B超检查,患者子宫、盆腔、腹腔均未见异常。手术医生向患者父母交代病情后即刻关腹。因此,医患之间发生纠纷。
医院术前未行定位检查,盲目手术,给患者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医院报案后,省医调委长治工作站调解员及时介入调查,并将医患双方从院内引导到工作站进行调解和处理。召集第一次调解会时,患方家属不依不挠,坚持认为患者损害无法弥补,医院应付全部责任,效果不够理想。随后,调解人员分别与医患双方多次进行沟通,要求医方必须承认自身的失误和不足,承担应负的责任和赔偿,并当面向患者父母道歉和解释。
对于患者父母则重点指出:第一,患者当年13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父母,在明知其医院诊断明确并行膀胱镜异物取出术失败后,仍然没有尽到看护和观察排尿的义务也应负有一定责任。第二,患者虽然在异物随排尿排出体外的情况下被做了膀胱切开异物取出术,但术后治疗措施得当,康复效果很好,并无并发症发生,且不会对正常发育带来影响,造成的人身损害不是无法弥补。第三,医院按其过错责任和患者受损程度进行理赔,超出其责任范围和损害后果的过高要求不应一味地坚持。否则,医院,闹得沸沸扬扬,不仅于事无补,还会加重患者的心理负担,产生负面影响。
在此基础上,调解人员再次组织医患双方召开了调解会。医方承认术前存在过错,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并坦诚的向患方致歉。患方对此也有了理性认识,所提要求越来越切合实际。最终,该起医疗纠纷通过绿色通道的简易程序得到圆满解决。
这起医疗纠纷本可完全避免,之所以发生,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膀胱镜异物取出术失败和患者住院后,经治大夫没有向患者父母交代应用便盆排便,留心观察患者排尿情况,结果是异物已经随排尿排出患者体外,仍然以为患者膀胱内存有异物;二是主刀大夫没有充分考虑患者体内异物移位或异物随排尿排出体外的可能,术前检查不仔细、不全面,特别是没有再做B超检查和定位,致使患者在体内并无异物的情况下被盲目地做了膀胱切开异物取出术,发生了医疗差错。出现这样的问题,究其原因,是医院的医务人员粗枝大叶和工作责任心不强所致,从省医调委成立以来所调解的纠纷案例来看,这类医疗纠纷的发生占有很大比例。
本纠纷案件与类似案件的重复发生一再启示我们:医疗工作关乎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天底下最神圣的职业,来不得丁点马虎和大意,尤其是实施各类手术,必须怀有仁爱之心,细中再细,精益求精,万无一失。否则,就会给患者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伤害。“做一个手术出一个精品,看一个病人处一个朋友”,应该成为每位医务工作者一个不懈追求的目标。
本报记者郭靖通讯员韩学军郝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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